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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人死无责方赔偿30万

2007-05-02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67  文字大小:【】【】【
简介:事故致人死无责方赔偿30万  作者:李欣悦 郭京霞    新闻来源:新京报        法院认定无责方与肇事方对死者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 ...
事故致人死无责方赔偿30万 
作者:李欣悦 郭京霞    新闻来源:新京报 
 
 
 
法院认定无责方与肇事方对死者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 通讯员郭京霞)在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方被判刑,次要责任方事故中死亡。日前经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事故中被认定无责的第三方,作为共同侵权者,其保险公司将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30余万。
 
  两车剐蹭撞死旁人
 
  交通部门证实,2005年9月5日,褚某驾驶的车辆在门头沟区109国道发生故障,褚某未设警告标志,站立在车辆左侧。此时,陈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与刘某驾驶的大货车相剐。褚某被三轮车撞倒,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且机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三轮车上路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褚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未设警告标志,未迅速离开车行道,负事故次要责任。
 
  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随后,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死者家属获赔30万
 
  死者褚某之妻身患残疾无劳动能力,家中有两位近七旬的老人及3个孩子,最小的不到两岁,家庭生活艰难。为讨得赔偿,褚某家人起诉,要求陈某、刘某及刘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余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此事故中刘某不负责任,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陈某与刘某对褚某的死亡已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二人应对褚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陈某所驾车辆未投保险,刘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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