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案
A.B将部分股权转让给D,三方签署了股东协议,A.B.D约定在某日前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并约定如果任何一方不签署相关文件,需要支付守约股东违约金.
D看过几个月的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但是拒绝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要求的文件.
问题:在诉讼期间,D矢口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认为自己不是股东,要求退还股权转让款.以C公司在股权转让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工商边更未完成为理由,认为自己不是股东.
处理:确认D股东身份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相对于去打一个股东身份的确认之诉,不如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再从举证义务承担的角度来看,也是打确认合同有效比较容易一些。因为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是一经签字即成立并生效。因此,无须其他证明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如果是要求确认股东身份,除了要证明转让协议的效力外,还要举证证明1、协议已经得到了实际履行。2、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D已经实际履行了股权的权利。相对来说,原告要承担比较重的举证义务。因此认为还是确认合同有效比较经济。
另外,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效果,是合同双方之间互负权利义务。出让方负有转让股权的义务,也有收取转让金的权利。而受让方受有支付转让金的义务,并受领股权的权利。但并不能直接产生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
只有受让人依据该合同,通知了公司,公司注销原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制发出资证明书,登记在股东名册,并修改章程后,该受让人才能具有股东身份。
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却是确认股东身份变更的生效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