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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2007-04-25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191  文字大小:【】【】【
简介: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自然人A和公司甲都是乙公司的股东之一,2004年年底,甲要收购A及其他部分股东的股权,乙结合公司净资产价值、公司资产负债率、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等,对 ...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自然人A和公司甲都是乙公司的股东之一,2004年年底,甲要收购A及其他部分股东的股权,乙结合公司净资产价值、公司资产负债率、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等,对股权价值作了综合说明,并由自然人A与甲公司依法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6年年初,A认为乙在作股权说明时,提供了错误的会计报表,给A造成了损失,并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诉讼至法院,要求甲乙连带赔偿A转让股权所造成的损失。
 
  一、法院能否受理本案
 
A和甲依法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A和甲之间是合同关系。鉴于A没有否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甲和乙既没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乙作为A和甲投资设立的公司,其对股权转让价格所作说明,是一种单方行为,并不对A和甲产生约束力,更不能代替A和甲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A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二、A要求甲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和甲是合同关系,鉴于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依照协议书的约定来确定。A无证据证明甲是否有违约行为及因违约行为给A造成的损失。因此,A要求甲赔偿损失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乙对公司股权价值作了综合说明,A与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股权价值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并不是以综合说明价值为股权转让价值的。因此,A要求乙赔偿损失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即使A确有证据证明乙的行为给A造成了损失,其只能依法向乙主张权利,其要求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三、本案启示
 
当事人主张权利,首先应当理顺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提出适宜的诉讼请求,以免诉讼不当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或出资,股权转让价格是由双方议定确定的,非因法律禁止性或限制性情形,转让协议的合法效力不受影响,应当尊重协议约定,以免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相互间股权转让后,应当依法变更章程并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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