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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也有期限 过期保证人不担连带责任

2007-04-20  作者:  来源:公司法律师网  浏览次数:106  文字大小:【】【】【
简介:保证也有期限 过期保证人不担连带责任      因借款人在保证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因此被免责。1月26日上午,借款人刘女士接到威海仲裁委的裁决书后才明白,保证也是有期限的。 & ...
保证也有期限 过期保证人不担连带责任 
 
  因借款人在保证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因此被免责。1月26日上午,借款人刘女士接到威海仲裁委的裁决书后才明白,保证也是有期限的。
 
  刘女士于2005年2月借给孙某10万元,《借款协议》中载明,所借款项于2006年3月31日前还清。孙某的朋友齐某在《借款协议》的保证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限。后来,孙某只归还刘女士3万元,余下的7万元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1月,刘女士提请仲裁,请求孙某立即给付欠款7万元,并要求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孙某未在自己所承诺的期限内还清款项,现引发纠纷,孙某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齐某在借款协议上的签名行为系保证行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期限没有约定,其保证期限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刘某未能举出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齐某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仲裁庭裁决孙某给付刘女士欠款7万元;驳回刘女士要求齐某对孙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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