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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是指在公司章程制定后至公司登记注册完成、依法成立前的公司雏形。对公司设立过程中形成的社团,公司法学界一般称之为设立中公司;又因这一过程犹如胎儿的形成,因而又有人将其称为“胎儿公司”。
从纠纷产生与诉讼的角度来看,凡是在此阶段发生的与设立中公司有关的纠纷都可以统称为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从实践上看,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行为多种多样,有的是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实施,有的是以拟成立公司名义实施,有的是以发起人名义实施;就行为本身的性质而言,有的是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有的是营业行为。此类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引发的纠纷。设立中公司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和根据自己的意思做出行为的能力。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中公司可作为原告和被告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可以拥有发起人缴纳的出资财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等等。而且为了公司的正式成立,设立中公司必然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如购买办公设施、募集股份、接收股款、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申请设立登记等等,这些行为都是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做出的,并且在此过程中有可能引发一定的纠纷。
以拟成立之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发起人往往由于对公司法律认识不足,并急于开展业务,往往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即与他人以拟成立公司的名义开展相关业务。一旦公司设立失败,就会引发相应纠纷。这是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的一个主要类型。
以行为人自己之名义实施的行为引发的纠纷。公司发起人在公司尚未成立时,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这些行为虽然是以发起人的名义做出的,但由于涉及公司利益,也会引发相应的纠纷。钱卫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