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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2007-03-31  作者:  来源:互连网  浏览次数:179  文字大小:【】【】【
简介:    赵某是某矿业集团职工。2004年1月,赵某自费旅游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赵某近亲属要求某矿业集团,按因工死亡支付相关待遇,遭到某矿业集团拒绝。赵某近亲属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在仲裁期间, ...

    赵某是某矿业集团职工。20041月,赵某自费旅游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赵某近亲属要求某矿业集团,按因工死亡支付相关待遇,遭到某矿业集团拒绝。赵某近亲属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在仲裁期间,通过向赵某近亲属讲解法律政策,同意某矿业集团按非因工死亡支付相关待遇,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

 

    【律师点评】

 

    一、赵某自费旅游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不能认定因工死亡。

 

    二、职工非因工死亡,支付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政策。仍然执行。195312,原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后劳动部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应当按照赵某。

 

    【法规依据】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三、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四、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五、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六、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统筹项目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九、本通知自200371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公司法律师


 

上海 文淳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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