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评析】《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万某所在公司与其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并主动提出发给经济补偿金,说明该企业具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观念。但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万某在该企业工作了四年零一个月,按此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五个月发给。同时,该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案中万某在该公司工作的最后十二个月,有六个月月工资是2500元,另六个月是协商变更后的1000元,最后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应是(2500元×6+1000元×6)/12=1750元,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按此计算。本案中,该公司在万某对其提出的方案提出异议后能主动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并根据咨询结果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万某的经济补偿金,避免了劳动争议的发生,说明该公司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很强,是值得提倡的。
从本案可以看出,作为企业领导人,认真学习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能够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就会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及诉讼案件的发生;作为劳动者本人,了解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就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