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走进银行,选择了某一种存款凭证,填入相关的内容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之后,即是发出了“要约”。银行受理该凭证并据此接受了存款、签发存单(存折)的行为即为“承诺”。储户一旦拿到存单(存折)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宣告成立,同时也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储户一旦与银行发生纠纷,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
当存款数额大小写不一致时
吴先生到某银行存款,银行开出一张大写为玖千元、小写为900元的定期储蓄存单,当时吴先生和银行工作人员都未注意到这一差错。当一年后存单到期,吴先生手拿存单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以工作疏漏、错将“玖百元”写为“玖千元”为由,只付给吴先生900元本金及其利息。吴先生则坚决要求按照存单大写玖千元金额兑付本息,在与银行几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只得向法律求助。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吴先生存单上存款数额大、小写不一致,且事后又未更正,中国人民银行对此曾有明确规定:“如果储户手持的存单大写小写金额不一致,经确认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按大写金额兑付;如果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则应按小写金额兑付。”据此规定,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吴先生9000元本息。
当存款被人冒领时
小王的家中被盗,存折被盗贼偷走。小王发现后及时去银行挂失,小王由于当时心情焦急,忘了随身带上身份证。银行工作人员要求他回去取身份证,再回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此时银行业务十分繁忙,银行工作人员未腾出手来为小王先办理口头挂失。当小王拿着身份证再次回到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腾出手来办理挂失手续时,发现小王一笔1000元的存款在几分钟前已被人从另一窗口冒领。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小王取身份证办理挂失手续并没有错,错就错在当时没有放下手头正常业务,立即先为小王办理口头挂失手续,致使小王的存款被人冒领。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小王存款被人冒领系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应由银行负责赔偿。
郭大娘在银行存款2000元,她在储蓄凭条上既未留印鉴,也未设置密码。时隔不久,郭大娘不慎将存折丢失,当她到银行挂失时,发现存款已被人支走。陪同郭大娘前去挂失的女儿,发现支取人在支取存款的原始凭证上将其姓名写错,把“郭”字写成了“敦”。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裁定:郭大娘丢失存折应承担一定责任,而银行工作人员马虎未能认真审核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银行赔付郭大娘1000元本金及利息。
当密码未起到作用时
辛大爷的活期存折上原有1200元,这次他又存入300元。当他在填写存款凭证时,问银行工作人员:“我的存折原来没有密码,现在能加密吗?”银行工作人员回答:“可以。”辛大爷便在存款凭证密码栏内写下了几个数字。后来辛大爷不小心将存折丢失,当他去银行挂失时,得知由于银行底帐上因没有他预留的密码,因而存款已被人冒领去1400元,仅剩下100元。辛大爷要求银行赔偿损失,而银行却提出:依据该上级行的规定,储户要求更换和补留密码时,必须填写中途加密申请书,出示本人证件,并由工作人员在存折上加盖“凭密码支取”章后方为有效。银行以该储户的加密行为不符合上级行规定、为无效行为为由而拒不赔偿。辛大爷只得要求法律主持公道。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办理加密手续的有关规定,只是银行内部的规定,储户并不了解。当辛大爷存款时,已在存款凭证“是否有密码”一栏处写下了密码数字,这说明储户明确表示了加密的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未表示任何异议而为他办理了存款手续,应视为银行已接受了储户的加密要求,存款加密合同成立。银行未在底帐上注明密码、又未告知储户如何办理中途加密手续,银行对此应负全部责任。
当存折内容与底帐记载不一致时
刘女士到银行存款20000元,当把填好的凭证和钱一同递进营业柜台后,经银行工作人员清点说是少100元,刘女士又亲自清点后确认少100元,便补上100元存入银行。几个月后刘女士前去取钱时,银行以“该存折未加盖复合员的私章,银行内部帐薄上该业务已注销,微机监督上无该业务记载”为由而拒付,刘女士不得不对簿公堂。在法庭上银行称“那天刘女士存钱时,接柜员没发现差错,复核员在复核时发现少100元,刘女士与经办人员发生口角,最后表示不存钱了。银行工作人员就把帐从微机里注销了,退还了现金及活期存款折,但存折上已由接柜员填写的20000元数字忘了注销。”法院查明:刘女士的存折未加盖复核员的私章,只有接柜员的私章和她填写的20000元数字,银行内部帐薄及微机均无该业务记载。双方对是否真正存钱争论不休而又不能更多举证。法院认为:储户用活期存折存款,应视为对合同中金额条款变更,这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变更原则要求必须在储户存折上变动,因为只有储户的存折才是储户与银行之间债权关系最直接的凭证。银行的内部冲销活动,对储户并不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当储户持有的存折上的记载与银行内部记载不一致时,应以存折所记载的内容为准。最后银行执行法院的判决,支付了刘女士20000元本息并承担了诉讼费用。
当银行延误支付时间时
吕先生由于经商的原因,经常与银行打交道。这天他又去银行取款,当银行工作人员打开电脑查阅吕先生的账户时,发现他的账户上只剩下了20000元,其余的2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了。经过三个月的紧张侦破,公安局终于查明,是该银行职员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吕先生的密码,又偷刻了储蓄专用印章,并伪造了一份通存通兑存折,先后分三次从别的营业网点盗支吕先生的存款25万元。破案后,银行支付了吕先生25万元存款的本金及利息。但吕先生认为银行既然有“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承诺,还应该按照承诺赔付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银行却认为事出有因,拒绝按服务承诺赔偿。于是吕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按其服务承诺支付其延误112天零1小时40分钟时间的赔偿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向储户承诺的“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应系存款合同关系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银行疏于防范,致使储户存款被盗,未能按时支付储户存款,银行理应承担责任。故判决银行支付储户延误支付时间赔偿费216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
当虚假承诺给您带来损失时
A市的于先生到B市订购了两车木材,购销双方协议:于先生当即向供货方交付定金10000元,余款在次日交货时一次性付清。于先生在由B市返回A市时,路经A市某银行营业部门口,发现张贴一内容为:“到本银行各储蓄所办理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就可以在全省本银行系统内各储蓄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公告。经询问营业部工作人员得知情况确实属实后,于先生即将自己准备好的9万元提货款存入该营业部。第二天上午,于先生由A市到B市提货,当与供货方一同到银行取款时,方知A市那家银行营业部尚未与全省联网,因此在A市存的款在B市无法取出。于是供货方便以于先生违约为由,拒绝交付木材和返还10000元定金。于先生一气之下,以发布虚假广告,欺诈顾客,造成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将A市某银行营业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A市某银行营业部明知本省范围内尚未联网,不能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却发布虚假广告,造成储户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判决A市某银行赔偿于先生经济损失10000元。